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台仲裁新规则
导读:
昨天,新修订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草案》获得深圳仲裁委员会委员们的一致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选择到该委解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会享有越来越多的便利和自由选择权。
据了解,深圳仲裁委成立12年来受案数和结案数不断攀升。年受理各类案件2110件,涉案标的额31.18亿元,受理各类案件2046件,涉案标的额38.3亿元,在全国200多家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
为更进一步提高仲裁服务的质量,深圳仲裁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过近两年八次大型的讨论,在比较研究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各方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目前的新规则。
据深圳仲裁委主要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仲裁规则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越来越得到尊重。新规则在仲裁的各个环节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如对仲裁规则的适用、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庭审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仲裁原则等规定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这一仲裁理念。另一大突破是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新规则增加了推荐名单,对当事人选择首席仲裁员提供指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在全国也是走在前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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