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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纠纷仲裁试点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7 06:47:08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密等诸多优势。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嘉兴市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完善工商联、总商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发挥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内容。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仲裁宣传培训活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意识,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订立仲裁条款,是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商联(总商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仲裁意识,使仲裁成为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订立仲裁条款。
根据《意见》精神和《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预先在有关经营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在进行纠纷发生前后以其它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并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可以在部分会员企业中确定其合同管理人员为仲裁联络员,指导其在企业合同文本中写入规范的仲裁条款;各级行业商会协会可以向会员企业提供含有规范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三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推荐工作。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民主推荐一批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且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士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为仲裁员人选,由嘉兴仲裁委向社会公示后聘任为仲裁员。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要尽量有民营经济专业仲裁员参加。

(四吸收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专家参加仲裁机构工作。
嘉兴仲裁委员会吸收2-3名市工商联(总商会)资深人士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专门负责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五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原则。
仲裁试点工作要努力突出仲裁特色,发挥仲裁协商解决纠纷的优势,避免对抗,缓和矛盾,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继续合作,共同发展。仲裁机构要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原则。

(六开展合作建立调解组织的探索。[page]
仲裁机构和工商联(总商会组织可以合作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组织,选聘工商联界人士、仲裁界人士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参加调解工作。合作建立调解组织的,在修订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时,应当一并落实调解协议的有关条款。

(七设立仲裁委秘书处办事机构。
设立嘉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驻嘉兴市工商联(总商会办事处,各地工商联(总商会也设立相应的办事处,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嘉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委托,依法受理仲裁案件。

三、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认真学习《仲裁法》,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动员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选择、接受仲裁,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加深对仲裁法的了解和运用,提高仲裁意识。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指导思想,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编制宣传学习材料,传达贯彻试点工作要求,取得企业的认同、支持和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嘉兴市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办、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试点工作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总商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通力配合,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和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抓好落实,确保试出成果,试出经验。

建立健全市法制办、市工商联(总商会与嘉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抓好指导督查。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促检查,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试点工作进度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仲裁委要加强对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的监督,提供正确适用的有关政策法律并加强指导督查。各地工商联(总商会)负责对本区域内会员企业仲裁联络员、仲裁员和直属行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商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评价和奖励制度,定期通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情况,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表彰。

附:

关于嘉兴市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法制办、市工商联关于《嘉兴市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page]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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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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