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版)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导读: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版)经过深圳仲裁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并通过,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规则修改的几个主要特点是:
1、新增了“金融纠纷仲裁程序”和“医患纠纷仲裁程序”,以适应深仲新设的“深圳金融仲裁院”和“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的工作需要。
2、新增了“尊重约定”的内容,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以简化程序为目的,就仲裁庭组成方式、审理及裁决方式、答辩期、开庭时间及地点、送达地点等达成的约定,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优先适用。”
3、在第五章“证据”中做了修改和细化。将证据的提交的一般期限从“开庭前”改为“开庭三日前”,尽量减少当事人证据“突然袭击”的现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了鉴定的相关内容。
4、缩短了仲裁期限,对仲裁案件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深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收到答辩书后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具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期限均从原来的“五日”缩短为“三日”,等等。金融纠纷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一个月,医患纠纷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三个月,这对促进这两类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社会和谐将起到较大作用。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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