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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华同志在2008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10:18: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2008年2月26日至2月29日,2008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卢云华同志在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同志们:首先,向各位同志及全国仲裁界的同志拜个晚年。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的关键时刻召开这次会议,集中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核心提示:2008年2月26日至2月29日,2008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卢云华同志在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同志们:

首先,向各位同志及全国仲裁界的同志拜个晚年。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的关键时刻召开这次会议,集中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研究我国仲裁事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 同志们的发言一致认为,我国仲裁事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同志们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充分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和使命,使我们对仲裁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充满了信心。同志们学习十七大精神是能够联系仲裁工作实际、联系所在机构的实际、联系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实际的,这对我国仲裁工作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是有益的。我国仲裁界是比较早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的。这既是对仲裁工作本质的深刻揭示,也是对仲裁事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指导着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十七大精神,得到了仲裁界的普遍拥护。我国仲裁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是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取得胜利、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同志们学习的态度认真、体会深刻、思想明确、旗帜鲜明,体现出同党的路线、方针保持一致的自觉性,体现出我国仲裁工作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永不变色、永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我想至少有三条:第一条,它是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不是自发产生的,是植入性的。这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借鉴过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客观上要有个过程。移植来了以后要能够不断地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借鉴要始终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适合的、有利的、有益的才借鉴。中国革命的基本成功经验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而不是简单照搬。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地改善环境以使移植成功。我国仲裁工作12年的历史表明,全体仲裁工作者为把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移植成功了并且还茁壮成长了。我们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做好这个结合工作,使仲裁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二条,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离开了这条,就没有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前途。因此,在任何时候考虑我国仲裁工作,都必须把这条放在头等位置。我国仲裁工作发展到今天,成功经验是什么,宝贵的启示是什么?就是因为起了这个作用。第三条,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的襄助。在我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各项事业所以都能有比较好的发展,最坚强的政治保障就在于党的领导。国家的繁荣、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这条。这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主心骨、向心力。这首先不是理论,而是历史的选择。仲裁工作如果不能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不能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来开展,很难得到理解和支持,就很难发展。在我国,一个社会组织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是信不过的,社会对仲裁事业的信赖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仲裁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政府的支持也是我们的一个特色。发展仲裁事业离开政府的支持是不行的。政府的支持既是必要的又是有成效的。当然,政府的支持是多方面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支持方式。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无论哪种方式的支持,都是代表人民的支持。对此,大家不要有其他想法,更不要去负面解读。不能认为政府支持就是要干预,政府支持的结果就是负面的。当然,政府的支持也要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仲裁工作是否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仲裁不能高高在上,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仲裁工作的对象是全体人民,要为全体人民服务,不能只为少数人服务。而且,仲裁事业发展要能体现出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不能说只有发达地区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欠发达地区没有。全国都在搞市场经济,都在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发挥仲裁作用的需要。以上,是我国仲裁工作的主要特色。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要始终坚持和发展好我们自己的特色。当前,仲裁工作既有坚持和发展特色不够的问题,也有借鉴不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前者是主要问题。对此,我们脑子要清楚。 [page]

这次集中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研究解决我国仲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是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关键时刻进行的。如何理解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了关键时刻?第一,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成绩。我们建立了一个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仲裁工作体制;我们建立了一支政治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职业操守较严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工作人员队伍;依法公正地、及时地裁决了大批民商事纠纷,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壮大、不断改善,特别是物质条件有了很大改观,一部分仲裁机构有了相当积累。此时,是在更好的基础上、更好的条件下继续前进还是改弦易辙,是把注意力继续放在发展事业上,还是转到财产和权力上,确实面临着选择。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事业初创阶段,我们关心的更多的是案子,没案可办是个大问题。在那种情况下,催生出我们的工作指导思想,催生出我们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催生出长沙会议精神。现在案子多了,着重点放在哪儿?仲裁的宗旨要不要改?第二,2007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案统计表明,受案增长率仅为0.3%,标的额增长率为3.9%。看起来是双增长,但这是把新成立的仲裁机构包括进来,按照200家仲裁机构进行统计的。如果按185个仲裁机构来统计,实际上是负增长。这是我国仲裁事业创业以来从未有过的。长沙会议、济南会议以后,我国仲裁事业连年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最高年份的增长速度达到60%多,平均增长也有30%多。去年却出现负增长,形势相当严峻。下降幅度之大、下降速度之快不能说没有原因。而且,不是一般原因能够解释了的。重组初期那么困难,都没有出现过这种状况。仲裁发展只能从主观上、从仲裁界内部找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仲裁发展出现了这么大的滑坡?是案件质量出问题了吗,是仲裁裁决不公正了吗,是仲裁活动不高效了吗,是仲裁员操守不严格了吗,是全国范围仲裁潜力枯竭了吗,是仲裁需求饱和了吗,究竟是什么原因?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有没有精神状态的问题,有没有发展目标的问题?改革是要促进发展的。如果作用越来越小了,这怎么行呢?每个机构发展的快慢固然有其特殊原因,但全国范围出现这个问题,就要从深层次找原因。是不是一心一意谋发展出了问题,第一要务出了问题,聚精会神出了问题?我看至少是精力不够集中。同志们有精力不集中的问题,我们也有。虽然有些被动无奈,但要正视问题的存在。解决中国仲裁事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必须联系仲裁发展的实际。这么严峻的形势,如果再不警醒,再不把精力集中到发展上来,再不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住下降的趋势,后果将不堪设想。

仲裁工作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核心还是仲裁是什么、仲裁为什么、仲裁为了谁。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就无从谈起。仲裁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仲裁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因此,仲裁行为、仲裁工作、仲裁机构都不可能完全是民间性的。要明确仲裁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责任和使命,不能把仲裁活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仲裁毕竟不是摊商,对仲裁要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关于仲裁为什么。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是“保障”不是“维护”,要比维护的分量更重。在我们国家,什么样的事业是起保障作用的?同志们不是总讲仲裁的地位和作用吗?“保障”两个字就是最好的体现,就说明仲裁不是一般的民事服务。仲裁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仲裁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关于仲裁为了谁。仲裁工作的宗旨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不是为了仲裁人自己。全体仲裁人的福祉只有在充分发挥仲裁作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没有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需要,就不会有仲裁事业的发展。离开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要求,也不会有仲裁人的长远利益。总之,考虑仲裁工作旗的问题、路的问题、目标的问题,离开了仲裁是什么、仲裁为什么、仲裁为了谁这几个基本问题,是说不清楚的。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任何时候都要服从仲裁工作为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page]

(二)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围绕仲裁机构建设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论。由于区域差异较大,发展情况不同,产生分歧是必然的。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我们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有个前提,那就是要有利于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仲裁界的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仲裁界的团结。

第一,要客观认识我国现行仲裁工作体制的基本状况和特征。所谓仲裁工作体制是所有仲裁机构共同组成的仲裁工作体系。我国现行的仲裁工作体制是所有仲裁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过去的研究往往是把单个仲裁机构作为研究客体,很少把所有仲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因此,个性的东西较多,共性的东西较少、全局性的东西较少,缺少普适性。全国200家仲裁机构,既有共性的东西,也有个性的东西。要正确认识我国仲裁工作的体制,就要把全国仲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抽象和概括。我国仲裁工作体制建设包括各个仲裁机构的建设。这里有个辩证关系,每个仲裁机构特殊的个性诉求要在全国仲裁工作体制建设中得到概括和反映,而全国仲裁工作体制建设的要求对每个仲裁机构的建设都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第二,当前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的基本状况到底是什么样呢?哪个仲裁机构是真正的民间组织,哪个仲裁机构还是行政机关,哪个仲裁机构还隶属于行政机关,哪个仲裁机构彻底脱离了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目前的基本状况是,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真正的民间组织,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但仍与行政机关保持着联系。也就是说性质已变,但关系尚存。那么,这个仲裁工作体制具有哪些特征呢?一是,所有重组的仲裁机构都是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领导成员都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的;二是,所有仲裁机构的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机关管理,只是具体收支办法不同;三是,所有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领导成员都有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情况,只是数量不同;四是,大部分仲裁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由行政机关派员担任或兼任,并享有行政级别,组织人事关系放在市一级行政机关;五是,所有仲裁机构与政府机关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国外仲裁机构不具备这些特征,国内的一般民间组织也不具备这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当前我国仲裁工作体制客观存在的特征,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这些特征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本质都是相同的。

第三,在我国并不实际存在“民间性”和“行政化”两种不同性质的仲裁机构,仲裁界也不存在“民间性”和“行政化”的根本分歧。全国仲裁机构都具有共同的基本状况和特征,性质上是相同的。社会组织的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仲裁机构的性质,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无论怎么看,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会是纯粹民间性的社会组织。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是不能把发展状况作为区别仲裁机构性质的依据。全国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是必然的,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等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各机构的工作有关。但是,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无论是办案水平还是受案数量,都不是划分仲裁机构性质的依据。不能说案子多就是民间性,案子少就是行政化。二是仲裁机构的财务状况也不是区别仲裁机构性质的标准。现在仲裁机构的财务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也确实还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仲裁机构有了一定积累,有的还需要财政支持,有的既有财政支持也有自身的灵活性,差别很大。大家都想自收自支,但这有个过程,没有必要将这个问题与仲裁机构的性质联系起来考虑。自收自支并不等于就是“民间性”。三是仲裁机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的分类也不是划分仲裁机构性质的标准。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地位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重组时,为了解决仲裁机构人财物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给予支持。在具体工作中,仲裁委员会往往将内设机构履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手续,把仲裁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搞成了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一个社会组织进行了两个登记,形成了两个法人。一个是仲裁法上的法人,一个是事业单位管理上的法人。当前国家正在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不同地区对仲裁机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客观上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原则上是个工作问题,各地可以有组织有系统地提出并依法解决,不要将仲裁机构所属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分类不同搞成仲裁机构性质的不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我国仲裁委员会建设尽管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不存在性质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提出“民间性”和“行政化”问题的同志认为,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是“行政化”的,大多数仲裁机构负责人是反对“民间化”的,大多数仲裁机构是躺在政府身上、不能独立生存、没有设立必要的。这“三个大多数”的判断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不负责任的。特别是“行政化”的提法,难免产生否定历史、否定全国仲裁同志的结果。我们个别仲裁机构的同志要注意摆正与全国仲裁机构的关系。大家都是平等的,要多做团结和维护工作,不要对兄弟仲裁机构、仲裁界同仁妄加评论和指责。 [page]

“民间性”、“行政化”问题的提出,最初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仲裁机构任职的问题。但近年来的提出,情况就不一样了。提出的客观背景是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部分仲裁机构有了相当的财产积累,步骤是从否认仲裁机构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性质开始,着眼点是改变仲裁机构的所有制性质、改变仲裁机构的分配制度和收支管理制度,目的是实现仲裁资产性质和所有权的转变,占有、使用、处分、受益的转变。按照这种提法,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国家所有、政府监督管理,就是“行政化”;归己所有,自己管理处分受益,才是“民间化”。有的仲裁机构负责同志已经提出了对仲裁机构实行股份制的具体主张。这就不简单是要求改善福利待遇了。问题不仅在于这种主张本身是否妥当。股份是要量化到具体的自然人名下和法人名下的,而绝大多数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是很难获得股份的。而且,社会组织的财产所有关系往往决定着社会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委员会财产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将会带来仲裁委员会内部人身关系发生什么样的转变,也是个重要的问题。仲裁委员会是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服务的,如果广大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变成为雇佣者,是会有问题的。

此外,近年来提出“民间性”、“行政化”问题的同志也不是真要把仲裁机构建成彻底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本质是“民”。这些同志并不主张改变仲裁机构由人民政府组建,也不主张行政机关领导不兼任仲裁机构的领导职务,也不主张行政机关不能派员担任或兼任仲裁机构的领导职务,也不主张取消自己所具有的行政级别并把自己的组织人事关系从市级行政机关拿出来放在社会放在街道,甚至还主张保留以上大部分特征。他们主要针对的还是仲裁机构的所有制、收支办法、分配办法等。其中,收支管理的问题不是不能研究,但未必要与仲裁机构的性质联系起来。本来可以研究讨论的问题,是需要群策群力的,是应当心平气和、摆事实讲道理的。提到了性质的高度,情绪化了,帽子大了,对人不对事了,就脱离了实际,就影响了精力,难免也就容易造成了分歧与对立,于发展事业、维护团结都是不利的。同时,不赞成的同志也并不是要把仲裁机构搞成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大家并不存在根本分歧,不存在争论的客观必要。如果一定要说存在什么根本分歧的话,只有一个,就是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所有制性质要不要改,改给谁。但这与“民间性”、“行政化”是没有关系的。至于最初提出“民间性”问题的出发点,即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仲裁机构任职的问题,是需要重视的。关于“民间性”、“行政化”这件事,今天在这里讲开了,大家清楚了,对集中精力是有好处的。

现在仲裁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很多,包括以上的问题,都不是争论所能解决的。没有必要为此牵扯精力。关键还是要发展。发展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不断推进事业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从发展的需要看,从维护全国仲裁界整体形象的需要看,我们现在是强调仲裁界的共性有利于发展还是强调差异性有利于发展呢?如果大家都在互相找差异,互相贬损,无休止地争论,还怎么集中精力共同发展呢?这里还有一个主流与支流的问题。究竟本质相同是主流还是相互差异是主流,究竟成绩是主流还是问题是主流,把主流搞反了是对不起历史的。希望大家停止争论。无论看法如何,都不要再去增加分歧。真理是非问题,留给时间和历史去证明。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集中精力把事业发展起来,把作用发挥出来,把仲裁壮大起来,坚决遏制住滑坡的势头。总之一句话,坚持不争论,求同谋发展。

以上供同志们参考。谢谢大家。 [page]

2008年2月27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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