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新规试行 三种情形可获援助
导读: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庞纯钦 通讯员劳仲)最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劳动者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援、减、免交仲裁费。
为保障我区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劳动者都能依法充分行使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办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资金等),经济确实困难的;劳动者因工伤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经济确实困难的;其他依法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据了解,该《办法》所指经济确实困难的劳动者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劳动者。
获得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援、减、免交仲裁费。申请援交仲裁费的,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申请减交仲裁费获得同意后,减交比例将不低于3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待案件审结后可根据以下情况决定仲裁费的支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劳动者一方的,仲裁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劳动者一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实行减、免。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分担仲裁费,劳动者承担的仲裁费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减、免。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该办法的出台为我区经济确实困难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文件依据和一条绿色通道,对加强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区司法公正,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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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缓、减、免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申请援、减、免交仲裁费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劳动者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缓收仲裁费的决定为依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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