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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被告离婚应给被告经济帮助-成功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9 00:20:36 人浏览

导读:

2003年12月2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在仙居县湫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彩电、席梦思床、衣橱等共同财产。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0月,被告患了精神病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
2003年12月23日,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在仙居县湫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置办了彩电、席梦思床、衣橱等共同财产。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同年10月,被告患了精神病在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原为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4月,公司给被告办了病退手续,从2005年4月起,公司发给被告病退工资每月294.6元。2005年5月16日,经村干部调解,原告同意回被告家。二天后,原告又不告而别离开了被告家。
2005年5月25日,原告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母聘请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认为:
一、原、被告是在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的,婚前,被告身体健康,原告称被告隐瞒了婚前患有精神病,缺乏证据,不应采信。
二、被告是在2004年9月,原告背着被告将怀孕八个月的胎儿引产,并不告而别,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后于同年10月患精神病的,原告的行为是被告患精神病的重要诱因。
三、如果被告所患的精神病不是久治不愈,则不宜离婚;如果被告所患的精神病属久治不愈判决准予离婚,那么,原告应给被告必要的经济帮助。
2005年6月21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每1092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限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被告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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