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岗位调动被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成功案例
导读:
拒绝岗位调动被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
[按语] 调动员工到新的工作岗位,却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员工无法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工作调动,是企业行使人事管理权的体现,但是,这种管理权的行使同样要受法律的约束,绝不能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一员工拒绝服从工作安排被单位炒鱿鱼获补偿
(来源:重庆晚报)单位要求员工到新岗位工作,员工以不培训无法从事新工作为由拒绝,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1990年4月,张东(化名)进入北碚一家煤矿企业从事维修工作。去年11月,他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要求他离开原岗位,去从事开卷扬机的新工作。“我没学过开卷扬机,不会开,得先培训才行。”张东提出了要求。但是,单位并没有安排他进行相应的培训,于是张东断然拒绝到新岗位上岗。
张东拒绝服从安排,单位也没有为他安排其他工作。之后,张东多次找到领导,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或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认为张东不服从调动安排,并且矿工数月为由,拒绝支付补偿。
张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调换张东的工作岗位,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让其上岗工作。但是,被告在没有对张东进行培训的情形下,要求其离开他能够胜任的原工作岗位,去从事新的工作,张东有权予以拒绝,被告不能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被告解除与张东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page]
法院还认为,张东从1990年开始在单位工作,其工龄为16年,应享受的经济补偿为12个月的工资。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张东经济补偿,因此,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记者 王明 通讯员 丁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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