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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 致人死亡案例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5:58:1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与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赵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

  [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与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赵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赵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赵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赵某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判决及评析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拖拉致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赵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赵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

  一、被告人赵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赵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赵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赵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赵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赵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赵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赵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点提示:

  1.交通肇事中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决定;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无过错是重要的情节,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3.知情不举行为不构成犯罪。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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