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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 罪行将加重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5:54:42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张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赵某即驾车逃离现

  2010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张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赵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张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张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被告人赵某的逃逸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张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张某因得不到抢救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因为高某某的行为才发生了张某死亡的结果。赵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为才与最后结果产生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赵某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赵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同等责任;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被害人撞死,赵某负主责,高某某负次责。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赵某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联系。但是,被告人赵某撞击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经在慢慢爬起,这说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在负有过错责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产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

  故被告人赵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赵某在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上诉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例分析】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赵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本案就类似于第二种情况,赵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他应该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结果,但是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从而将被害人撞死则纯属巧合,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以赵某交通肇事逃逸对其定罪量刑是更为公正的。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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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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