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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搭客酿事故 投案自首获缓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4:49:28 人浏览

导读:

驾驶员驾驶货车搭乘多人,途中车辆侧翻坠下坎,致一人死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家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家华驾驶渝DR7355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搭乘5人,从巫山县城驶往巫山

  驾驶员驾驶货车搭乘多人,途中车辆侧翻坠下坎,致一人死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家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家华驾驶渝DR7355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搭乘5人,从巫山县城驶往巫山县金坪乡,当车行至金坪乡五星村四组(小地名:椿树包)时,车辆侧翻,车尾甩出公路左侧坠于坎下,造成乘车人何光永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家华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家华及时打电话报警,在现场抢救伤者,待交警大队民警到达后如实陈述事故经过。次日在金坪乡政府干部主持下,被告人杨家华与被害人何光永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家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家华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如实向交警陈述事故经过,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部份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杨家华的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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