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送同事回家撞死人 抛尸自首领刑罚
导读:
2011年8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饶X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程X乾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饶X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46403元(已付228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内赔偿被害人家属110000元。
2011年1月25日晚23时许,饶X权酒后驾驶轿车,从丰城市人民路送程X乾和范X俊回XX科技有限公司。当车行至沿江路公厕旁时,撞上停放在路边停车带的数辆三轮车,将陈X英撞倒并挂在车底,将李X年、万X胜、邹X勇三人撞伤。事故发生后,饶X权因害怕挨打而未停车,驾车逃逸继续行驶了数公里至XX科技有限公司才停车。停车后,程X乾、饶X权才发现车下有人,并感觉陈X英已经死亡。而后,饶X权、程X乾将陈X英放入轿车后备箱运至清丰山溪,从李家桥上将陈X英抛入江中。经交警部门认定,饶X权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X英系交通事故死亡。饶X权、程X乾于2011年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饶X权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X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X乾帮助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饶X权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X乾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饶X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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