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肇事致人死亡 逃逸获刑三年赔偿20万
导读:
2009年7月8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看守所接到了敖汉旗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书》,用获刑三年、赔偿20万元人民币的高昂代价为自己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犯罪行为买单。
据赤峰市敖汉旗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介绍,2008年12月1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驾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在国道111线公路上与敖汉旗下洼镇居民田某驾驶的无牌照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后朱某驾车逃离了现场,被害人田某受伤被路人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敖汉旗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经过细致的勘查走访和周密布置,将肇事逃逸的朱某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田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朱某又逃离了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遂作出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近2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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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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