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撞客车 肇事司机脾脏切除后悔迟
导读:
2008年3月15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刘某赴宴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李某驾驶属被告某货运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2008年4月14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刘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其脾破裂、肋骨骨折、鼻骨骨折、硬膜下积液、手外伤,施行了脾切除手术,住院治疗20天。原告刘某受伤治疗花去医疗费14776元、交通费200元。2008年10月28日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原告刘某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刘某因交通事故致脾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被告某货运公司对被告李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3日。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6749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实客观存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应由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由于被告李某是在执行公司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被告李某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某货运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前所述的判决。
原告刘某醉酒后驾车对发生交通事故有重大过错,负有主要责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得到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赔偿,可以说刘某在经济上得到了较高的赔偿,但其为酒后违章驾车而失去的脾脏再也无法恢复,付出了沉重的健康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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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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