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逸 公司索赔无据
导读:
2004年5月11日,被保险人扬州通运公司为苏K01782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扬州分公司)购买了车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日期自2004年5月12日至2005年5月11日。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财保扬州分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4年6月30日,被保险人变更为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2004年8月25日,港务公司驾驶员许彪在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许彪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年9月27日,港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赔偿款5.8万元。港务公司转而要求财保扬州分公司理赔,遭到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已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港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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