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伤残 法官调解得赔偿
导读:
横过马路时被车撞伤,诉到法院索要赔偿,近日,经过法官耐心讲解,终化解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4月16日20时许,原告易岚在株百超市前的人行横道线横过马路时,被翁立恒驾驶的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小轿车撞伤,交警认定轿车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易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易岚将保险公司、翁立恒、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对易岚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经该院同意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最终确认原告易岚构成十级伤残。
因原、被告在伤后全休时间以及户籍认定方面存在着较大争议,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该案一直处于僵持阶段。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工作,终于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在15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各类费用共计87000元整,原告易岚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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