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责任险条款
导读:
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车上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及每一人的赔偿限额均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三条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货物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 、驾乘人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客车上所载货物;
4 、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 、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 、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座位数内,按实际伤亡人数计算赔偿;如果伤亡人数超过投保座位数时,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险每座限额;
2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 、每次赔款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比率及办法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相同。
本附加险条款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
费率:车上人员, 0.6% ~ 1.2% ;车上货物, 0.8% ~ 3% 。
保费 = 赔偿限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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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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