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只字之差只获保险公司半赔
导读:
2002年11月,孙忠向银行贷款购买了辆小客车,按银行要求其一次性投保了5年零2个月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其他附加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缴纳保险费共计43252.74元。2007年7月27日,孙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经认定应承担50%的责任,共支付赔偿金58900元。嗣后,他向保险公司理赔,公司以其未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为由,仅向他支付了保险金4,261.95元,其中车辆损失险项下赔款1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3261.95元。
孙忠认为,其2002年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国家尚未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已足以保障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55638.05元。
保险公司认为,对于第三者受损产生的费用范围和数额均无异议。孙忠虽一次性付清5年余的保费,但其签发的保单共6份,每份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当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显然合同内容应该变化。在国家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时,孙忠应该主动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其既然未能,则本应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的金额他就不能获得理赔,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忠于2002年11月一次性投保5年零2个月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至2008年2月6日保险期限才终止。由于他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起期早于条例实施的时间,故孙忠、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但若孙忠不主动向保险公司做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并不负有强制变更和通知义务。交警认为在孙忠未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相对于保险公司也只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人50%的合理损失,而非在交警支队达成调解协议的全额赔偿。鉴于保险公司对第三者产生的损失范围和数额无异议,法院据此确定保险公司对孙忠应承担的第三者赔偿金为29450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孙忠理赔款2945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何为第三者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指车上的驾驶员和所有乘坐人员。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
??新罗区、漳平市等地不少读者来信来电:我们的摩托车只有缴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后,交警部门才给予上牌或年检。请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是否要强制保险?保险部门反馈
哈尔滨司机范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将人撞死,交警部门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其赔偿受害人7.7万元,而保险公司却坚持按旧法理赔2.2万元。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2)根据保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