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赔偿
导读:
林经国系一残疾人,有一辆残疾车。考虑到驾车的风险性,林经国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可是当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希望法院给他伸张正义。庭审中,法院却发现林经国无驾驶执照和有效行驶证,亦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遂依法驳回了林经国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4日,林经国驾驶自己的残疾车在苏州市金门路由西向东与一辆电瓶车相撞,致电瓶车主受伤,共造成损失8275元。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林经国对事故负全责。林经国在赔偿了所有损失后,想起自己曾经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林经国驾驶的残疾人摩托车没有机动车行驶号牌。
当初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时,林经国在保单的投保人处签名确认“保险人已经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均明白无误并同意按此保险单所列内容和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保险,保证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中明确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五)无有效驾驶证(包括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十二)无机动车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林经国在投保后至今未办理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和号牌,该车也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林经国也没有取得驾驶该车的有效驾驶证。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任何损失。林经国则认为自己是付了保险费的,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为什么就不能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林经国遂告上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由于林经国在投保时已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对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说明,林经国对于责任免除的内容明白无误,并同意按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故对于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的约定,法院认定为有效。由于林经国在投保后至今未办理本案所涉保险车辆的有效行驶证、亦无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也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以上情节符合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款,第十二款的免责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林经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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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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