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影响医疗费赔偿数额?
导读:
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加入了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会由保险负担一部分,则在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之时,是否需要将保险负担部分剔除,将成为一个问题。同理,在受害人享有公费报销医疗费的待遇时,也会出现同样问题。
对此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分歧争论。表面上看,简单的按照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填平原则”这一原理,似乎受害人的医疗费损失已经有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承担,则侵权人只需赔偿保险和公费报销负担范围之外的医疗费,就可以填平受害人的损害。但这种想法应该说是不全面的,因为:
首先,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保险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而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我国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所能主张的权利。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规范,各自独立适用,不存在任何替代或者抵消关系。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负担医疗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或者系单位职工,而并不是因为发生了侵权事实。换而言之,虽然表面上在侵权事实发生后,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就负担了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但这其实不是因为侵权事实的发生,而是基于受害人的投保或单位内部规定,这与侵权事实或者侵权人在实质上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与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所谓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中的“填平原则”,是针对受害人在侵权事实中所遭受的损害,依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予以“填平”式的赔偿。也就是说,“填平原则”是有适用范围的,就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才适用,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再有“填平原则”了。例如受害人被他人侵害导致死亡时,其近亲属一方面有权要求侵权人予以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这时还认为要适用“填平原则”,让侵权人在死者遗产范围外对受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恐怕就贻笑大方了。
最后,如果认为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再由侵权人负担,那这事实上等于使侵权人成为了保险或者报销的最终受益者。受害人支付了保险费或者职业劳动才能获得保险或者报销的待遇,但最终却不能获得实质性的利益;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却最终实际享有由受害人付出代价所换取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恐怕很难说是公平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都与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在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们不能对侵权损害赔偿产生任何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应因为医疗保险或公费报销的存在而影响医疗费赔偿数额。例如在一案件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医疗保险负担了近5万元,原告自己负担了3万余元,原告起诉索要赔偿。针对医疗费,法院最终认定医疗保险是原告参加保险、支付费用后所应得之对价,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以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为基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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