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一人重伤案例
导读:
交通肇事罪一人重伤案例
案例介绍: 2004年12月一天晚上,河南省灵宝市城关镇的刘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驾驶一辆中型货车行驶至灵宝市故县镇一学校门口时,将正在前方同向沿公路边步行回家的张某撞倒在路上,致张某受伤,后经鉴定已达到重伤程度。刘某见此情形,立即驱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以上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刘某的行为如何量刑存在分歧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如果刘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即酒后驾车和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就构不成交通肇事罪,正因为刘某有酒后驾车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刘某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此处的逃逸只是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要件,按照这样理解,刘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作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的加重情节,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的话,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不太合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在本案中对刘某应按交通肇事罪的普通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仅有酒后驾车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本案中刘某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 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理所当然应当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所以对张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目前,我市的交通肇事犯罪号称“过失犯罪之王”,发案率相当高,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其立法本意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所以加大了对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刘某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完全符合该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刘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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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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