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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状(七级伤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3 09:05:14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民事诉状(七级伤残)原告:余××男汉族21岁河南省商城县人住址:常州市××乡××村××号被告(一):马××男汉族21岁江苏省盱县人住址:江苏

  交通事故民事诉状(七级伤残)


  原告:余×× 男 汉族 21岁 河南省商城县

住址:常州市××乡××村××号

被告(一):马×× 男 汉族 21岁 江苏省盱县人

住址:江苏省××县××乡××村

现住址:常州市××乡××村

  电话:

被告(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路××号××大厦××楼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费1274元、医疗费34509.1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9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4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55608.1元,其中被告(二)在其10万元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余款55608.1元由被告(一)按其事故责任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即27804.1元,即两被告共需对原告承担127804.1元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1日,原告驾驶豫S/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采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采菱路南岸桥西首时,遇其左前侧同方向行驶的被告驾驶的苏E/PW××号微型轿车向南右转弯,原告驾车向右借方向避让制动不及,所驾摩托车与轿车右前门处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认定,原被告双方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2005年3月1日即事故当日住进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05年4月6日出院,同时原告之伤经常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会认定其构成七级伤残。2005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由交警部门组织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意见不一致,故此未能形成调解协议。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之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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