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五级伤残 保险公司全买单
导读:
一场交通事故,导致黄小勇颅脑损伤智力障碍程度达五级伤残,在人民法院耐心调解下,保险公司自愿赔偿黄小勇的全部损失,让伤者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2009年11月7日下午18时许,黄小勇驾驶川FF79XX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德阳向罗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8线罗江县白马关镇广济村1组路段时,与被告李文忠驾驶的湘B014XX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致交通事故使两车受损,黄小勇受伤。
经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次事故系黄小勇驾驶机动车行经弯道遇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李文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弯道未减速慢行所造成,黄小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文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黄小勇受伤后,被及时送往罗江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脑挫伤,左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折,左额头皮血肿),左锁骨内段骨折,左肩胛骨折,左髋关节脱位。住院44天后出院,共用去治疗费用32111.82元。经德阳鼎健司法鉴定所对黄小勇的损伤情况和后续治疗情况等进行鉴定:其颅脑因交通事故损伤智力障碍程度属五级伤残;其伤情部分属护理依赖;建议后续治疗基本费用为17250元。
由于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小勇于2010年6月7日将驾驶员李文忠、湘B014XX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湖南省耒阳市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2010年7月20日,罗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了解到湘B014XX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法官遂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在25日内赔偿黄小勇各种损失122000元,诉讼费由中铁五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黄小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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