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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3 03:09:4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9日,被告一驾驶小型越野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车碰撞正常骑电动助力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原告的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9日,被告一驾驶小型越野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车碰撞正常骑电动助力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原告的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14.5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以原告系外地农村居民为由,认为应当根据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果。遂后,原告向本律师咨询相关的赔偿项目,在确定原告来沪打工已经有三年的事实情况下,本律师告知原告,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在听完本律师的解答后,原告当即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要求原告提供了事故认定书、纳税证明、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6430元、残疾赔偿金94492元、误工费161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物损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计172422元,由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9100元;余款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9100元,余款111022元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作用:

双方在调解时,原告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误工费也是根据最低标准计算,但由于被告认为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标居民标准计算,只同意赔偿10万元。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本案受害人最终获得了17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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