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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新规终于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3 00:20:11 人浏览

导读: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新规终于出台实行了30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终于“寿终正寝”。具有强烈时代特色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新规终于出台

实行了30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随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颁布实施终于“寿终正寝”。具有强烈时代特色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因伤致残,经济确在困难的受害人,“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造成死亡的,“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这些看似天方夜谭的规定,直到2010年3月16日前仍在实施,并且作为铁老大的抗辩法宝。2008年,我代理一起发生在徐州的机车致人死亡的铁路事故,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济南铁路局仍然以《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为依据拒绝赔偿。虽然最后破例赔偿了12万,但仍然与当今的生活水平,与相似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差甚远。受害人亲属无论从感情上或是心理上均无法找到平衡点。

2010年3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终于对铁老大的伤人行为重新进行规范,与其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统一了尺度。尽管来的太迟了一些,但毕竟珊珊出台。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等行为,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粮票时代终于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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