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突然爆胎伤路人 机动车方应负全责
导读:
2006年2月16日,齐某在密云县巨各庄镇金山子路口自家水果店门前站立,王某所雇司机马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大货车行驶至此时,大货车前轮胎突然爆炸,导致飞出的一块石子砸在齐某的左腿上致伤。经诊断为:“左股骨踝上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至2007年1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赔偿指数为10%,取内固定手术费。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所雇司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就经济赔偿问题,齐某诉于法院,要求王民财赔偿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因王某的车辆轮胎突然爆裂后飞出的石子砸在齐某身体上,造成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理应赔偿齐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对齐某的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王某赔偿齐凌云医疗费5万余元、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护理齐某人员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医疗器具费、医疗用品、衣服损失、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至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齐某合理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由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本案中,因王某所雇司机驾驶的车辆因轮胎爆裂以致飞出石子将齐某致伤,王某作为雇主,理应赔偿齐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且大货车轮胎爆胎,与王某对车辆检查不周,管理失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中院经对齐某的各项损失逐一核查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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