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消费者试驾客车相撞,致一方颈椎受伤,客车公司拒陪
导读:
宋女士诉称,去年5月4日,其夫刘某在被告京泰公司处订购了一辆吉利优利欧牌小客车,她和丈夫到京泰公司指定的王顶堤汽车商城提车,京泰公司指派员工党某驾驶该车为他们试车。行驶中,他们所乘车辆与李女士试驾的汽车相撞,致坐在副驾驶位的宋女士受伤,经检查为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事发后,京泰公司以两车相撞与李某有关为由拒不赔偿,原告因此将经销商和李女士一起诉上法庭,诉求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8600元。
被告京泰公司辩称,原告宋女士并非购车人,她乘坐该车没有合法依据,亦没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同时由于事故原因在于李某左拐时占错了道,所以认为一切损失应由李某赔偿。被告李某则辩称,她也在该公司订购的小客车,是消费者,事发时,她在被告公司员工王某的指导下试车,被告公司并未说明试车场内还有其他车辆在试车,且场内也没有任何道路指示牌和警示标牌。事故发生后,她已为原告垫付了900元医疗费,因此认为事故责任不在自己。
法院说法
被告京泰公司员工党某在为该公司工作过程中驾车与另一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党某和李某的侵害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受伤的后果,两被告应予赔偿,近日,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经销商和被告李女士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39.2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nbsp;nbsp;人民网青岛视窗11月11日消息:nbsp;9日晚,作为第三届中国商标节的重头活动之一,“2009消费者最喜爱的绿色商标调查活动”颁奖典礼在青
对企业本身来说,产品质量是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企业对产品质量麻痹大意、置若罔闻的态度和做法,是对自身品牌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不重视产品质
面对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选购商品及消费后一定要索要消费证据。消费证据包括四个方面: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当索取并妥善
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掌握相关的合同知识,了解法律规定;其次,如果是数额较大的合同,最好咨询有经验的人或律师。签合同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