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理赔条款
导读:
核心内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机动车无过错最高赔5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上海市的交通事故理赔条款。
交通事故理赔条款
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实际损失在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4万元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4万元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逃逸,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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