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三者险理赔的相关问题
导读:
新保险法三者险理赔的相关问题
一、新旧法条文对比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三者险赔偿的规定与旧保险法(与之相对应的为第五十条)相比,在旧保险法第五十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二款规定,具体如下: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理解与适用
1、 诉讼地位的问题
新法仍未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仍应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相关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应将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问题
按照新法规定,在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确定(调解或判决)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赔偿的方式:直接保险公司理赔偿并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此时保险人应在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保险金,或先行赔偿第三者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但法律未明确怠于请求的情形,有待司法解释阐明。
3、被保险人赔偿后才可领取保险金
新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下,才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这是为防止实践中容易出现被保险人侵占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附:
旧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page]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一节中(九) 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法定险,与目前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不相同,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具体规范之前,诉讼上不宜将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同于道交法上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中,即使肇事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也不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追加所参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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