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无证驾驶 法院判决交强险理赔
导读:
2008年6月,汉口苏先生为自己的车购买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共12.2万元。
去年1月28日,苏的大舅子童某借用该车时发生车祸,致1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童某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责。事后,苏先生赔偿伤者损失22万元。随后,苏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2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系无证驾驶为由拒赔。苏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苏先生败诉。武汉市中院受理该起上诉案后,于昨日下达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交强险”条例已确立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无论事故当事各方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首先赔付。此外,该条例规定驾驶人若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受害人财产损失,但并未规定不承担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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