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交通事故理赔篇
导读:
1、问: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
是否均须理赔?
答:是的。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规定,本法采无过失主义,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法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
2、问: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受益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答: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益人可以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问:受益人依规定请求保险给付者,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时有本保险以外之其它种类保险时,处理原则为何?
答: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险以外之其它种类保险而拒绝或减少给付。
4、问:被保险汽车与他车发生车祸致本人受伤,受害人应向谁申请理赔?
答:为了方便受害人及快速获得补偿,受害人可选择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亦可向肇事的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申请。
5、问:肇事者如果没有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答:受害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补偿。目前该基金委托国内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产物保险公司代办理赔事宜。换言之,遇有上述情事者,受害人可以选择一家产物保险公司办理申请补偿。
6、问:汽车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如何申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残废给付?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单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应检具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表格由保险公司提供)。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警宪单位处理证明文件。
4.合格医师开具之残废确认书及同意复检声明书。
7、问:伤害医疗给付之相关医疗费用包含那些项目?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二条规定,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1、急救费用:救助搜索费、救护车费。
2、诊疗费用:指全民健康保险之给付及其部份负担,病房费差额、挂号费、 膳食费及义肢装置差额。受害人为全民健康保险法规定不得参加该保险者,属于全民健康保险之给付项目,准用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3、接送费用:指转诊、出院及往返门诊之合理交通费。
4、看护费用:指特别护理费、看护费等,但以伤情严重并经主治医生证明确有必要者为限。
8、问:受害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身体残废、其残废等级共分几级?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三条规定,残废等级共分十五级一百六十项。(第十五等级新台币四万元至第一等级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 [page]
9、问:保险人对于残废等级认定有疑义时,受害人应如何配合?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第八条规定,得请求公立或教学医院对受害人之身体予以检验查证,所生费用,由保险人负担,受害人无须另行检附「残障手册」、「劳工保险残废诊断书」或「农民健康保险残废诊断书」等。
10、问:汽车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申请伤害医疗给付时,检具医疗费用收据影本,是否可行?
答:是可以的,依财政部87.09.24台财保第871864561号函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单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五)目文字,于原有「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后增列「或加盖与正本相符及医疗机构收据专用章之医疗费用影本」等文字,俾加强保障车祸受害人权益减少理赔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关键词】交强险,理赔推荐阅读:全国各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阅读全文】实施交强险有什么好处?【阅读全文】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