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进行审查
导读:
如何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进行审查
一、 对不同资质要求的鉴定的资质审查。
根据对鉴定事项有无司法管理资质要求和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要求以及两种资质要求有无的组合,将鉴定分为双重资质要求的鉴定、单一资质要求的鉴定、无法定资质要求的鉴定三种。以下分述对这三种鉴定的资质审查:
1、对双重资质要求的鉴定的资质审查。如果对鉴定事项,既有司法管理资质要求,同时又有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要求,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司法管理资质登记和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登记,方可认定为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否则,缺乏其中任一资质登记,均应认定为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在对双重资质要求的鉴定的资质审查中应当注意,由于两种资质要求的性质不同,因而两种资质登记的内容一般不同,即使同为对业务范围的登记,对同一家鉴定机构来说,其两种资质登记的业务范围在表述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司法管理资质登记的表述一般较为笼统、概略、通识,而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登记的表述一般较为具体、详细、专业,在进行资质审查时一般应以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
2、对单一资质要求的鉴定的资质审查。如果对鉴定事项,没有司法管理资质要求,只有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要求,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只要进行了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登记,即可认定为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一资质管理中,各行业及业务资质管理之间也有交叉情况,这是在鉴定资质“单一管理”模式下的多重资质要求,如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要求的交叉重叠。对在交叉重叠范围内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各自行业及业务管理的资质登记,方可认定为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3、对无法定资质要求的鉴定的资质审查。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需要借助特殊的专业技术部门或者特殊技术垄断单位进行鉴定,而这类鉴定因其类型生僻、机构少见等原因,未纳入司法资质管理和行业及业务资质管理范围,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机构进行鉴定。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用假肢厂对假肢费用的鉴定结论;再如,江苏淮安中院([2006]淮审民一再终字第15号判决、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日第5版)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将测谎结论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这类特殊的鉴定,因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未规定司法管理鉴定资质要求和行业及业务管理鉴定资质要求,故称为无法定资质要求的鉴定。对这类鉴定仍然应当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应鉴定的要求,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第5条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二、 鉴定资质审查的方式。
对鉴定资质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即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司法管理资质许可和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许可的相关证照手续,只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持有司法管理资质许可、行业及业务管理资质许可的证照手续齐备、真实、合法、有效,即认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相符合,比如提出鉴定结论系由无资质的中介机构及个人挂靠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名义作出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予采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核心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变更登记?当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鉴定业务范围等事项,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给登记管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