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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0年度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后的数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13:45:44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这时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实自己的工作岗位及性质,人民法院在不能推定受害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的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这时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受害人无法证实自己的工作岗位及性质,人民法院在不能推定受害人所从事工作岗位的相同或相近行业的情况下,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省级统计局所统计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非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2009年度,武汉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09元/年。2010年度在武汉市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其误工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则月误工费的标准为23709/12=197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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