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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请假提前下班途中造成交通事故致残能否认定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2 12:43:46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未请假提前下班途中造成交通事故致残能否认定工伤”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案例】2×××年×月×日下午,冯某未请假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
2×××年×月×日下午,冯某未请假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妻子戴某向该县劳动局申请对冯某给予工伤(亡)认定。该县劳动局以冯某擅离工作岗位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不属下班时间、途中为由,并依据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冯某“不视同工伤死亡”。戴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解答】
  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故本案溯及适用该条例。笔者认为,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在工伤认定时对时间、路线的限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即由原来注重对企业利益的维护转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二是工作性质、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决定了上下班不可能也不仅限于工作单位与住所的两点一线。从条例制定者的角度看,“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至于目的地,一是工作单位,二是家,“家”不能仅理解为住宅。本案中的冯某提前下班回农村老家,属于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亡)。如果认为冯某不是在下班时间、不是回家,而不认定是工伤(亡),显然是对条例单方面的机械的理解。至于冯某未请假提前下班,应属违反劳动纪律,系另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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