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应赔偿
导读: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赵斌借用程某豫MD-8802号小轿车,沿长武县洪家镇王东村道,自东向西行至王东村十字路口,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骑车人王海所骑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骑车人及乘坐人黎军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黎军遂住进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6天,法律快车网律师 法律快车网律师 法律快车网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诊断为:1、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闭合性腹部损伤。共支付医疗费15501.70元,交通费200元。该起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斌与王海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斌借用他人的小轿车与王海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其行为造成乘坐人黎军受伤,因此赵斌作为借用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遂判决由赵斌及王海各赔偿原告各种费用890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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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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