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导读:
核心内容:一般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分别为您详细介绍这些特定情况。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五)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六)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七)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八)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末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一)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二)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三)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九、一般机动车保险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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