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车中的乘客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
导读:
【案情】
乘客颜某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后准备下车,在一只脚还在车上,另一只脚刚着地时,驾驶员突然将车启动,致使颜某摔倒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颜某遂起诉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颜某在受伤时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若认定颜某在事故发生时为车下人员,则适用交强险赔偿,若认定车上人员,则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对于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因车辆原因引起的乘客受伤,若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以双脚着地为标志)就不属于车下人员即“第三者”,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若是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以双脚完全离地在车上为标志)则仍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适用交强险赔偿。本案中,颜某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赔偿,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基于上下车过程的特点。乘客的上车是从车外到车内的过程,也就是从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的过程,同样下车也就离开车辆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的过程。上下车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都应以乘客的最终目的——登上车辆或离开车辆实现为该过程结束的标志,若最终目的未实现,则仍处于转化前的状态,即下车过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上状态处理,上车过程中受伤仍按处于车下状态处理。本案中,颜某在下车过程中、尚未完全离开车辆时受伤,其安全离开车辆的目的并未实现,也当然不能认定其已经成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
基于先行行为的发生时间。根据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先行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只是先行行为作用的具体表现和必然延展。对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而言,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位置关系决定了适用保险的种类。也因此,只要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以先行行为发生的瞬间时间进行判断,此时受害人在车下就属车下人员,在车上就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损害结果出现的时间。本案中,先行行为——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重新启动发生在颜某下车过程中,根据上述第一点的分析,此时颜某为车上人员状态,故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
基于客运合同承运方义务的基础。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客运合同相关条款,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方可免责。本案中颜某与公交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在车辆运行中安全以及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一直延续到乘客完全安全离开车辆。因为只有乘客完全离开了车辆才非本车人员,行动才不受到车辆的支配,这就从另一方面印证了下车过程中的乘客仍属于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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