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占道引发交通事故 两保险公司赔偿21万元
导读:
近日,云南省曲靖中院对会泽县法院合并审理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宣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3人各项损失费46360.5元,赔偿原告侯某等6人各项损失费62461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刘某3人各项损失费46360.5元;赔偿原告侯某等6人各项损失费62461元。
09年12月29日,会泽县迤车镇索桥村委会的农民侯某某驾驶无牌照五羊摩托车载2人从迤车镇中寨村委会向迤车方向行驶,15时20分左右行驶至国道213线K1792+800米处,由于占道行驶,所骑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计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后又与对向行驶的幸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侯某某、乘车人童某当场死亡、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计某、幸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童某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被告幸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每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计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强制保险,每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据查,刘某等3人系死者童某的非婚父母及生子;侯某等6人系侯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侯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占道行驶,造成摩托车自己及乘车人童某当场死亡、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计某、幸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童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计某、幸某,分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强制保险,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赔偿部额再由被告计某、幸某按责任份额连带赔偿。被告计某、幸某投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足够赔偿原告方应获得的各种费用因此,计某、幸某不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二审作出前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能否“私了”要看情况以下情况可以“私了”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
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时间:2008-1-30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
核心提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