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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撞伤曲靖一家三口 保险公司赔偿十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23:44:07 人浏览

导读:

“同命同价”得以落实保险公司赔偿有保障律师表示本案具有指导意义曲靖农民施某一家3口在昆明街头被醉酒的司机撞伤,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农村户口的施某夫妇不但获得“同命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也使得赔偿有

  

“同命同价”得以落实 保险公司赔偿有保障 律师表示本案具有指导意义

曲靖农民施某一家3口在昆明街头被醉酒的司机撞伤,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农村户口的施某夫妇不但获得“同命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也使得赔偿有了保障。律师认为,该案对以后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都具有指导意义。

2008年10月28日,施某和妻子背着8个月大的女儿走到金实路与金夏路交叉口时,李某驾驶轿车将过马路的施某夫妇撞倒,一家三口均受伤,法医鉴定3人伤情为轻伤。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驾车,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1月,施家将李某告到盘龙区人民法院,李某的轿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三人,索赔共计16万余元,其中施某夫妇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共计68976元。

由于施某夫妇自2003年就在昆明生活和工作,一审法院认同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施某夫妇的伤残赔偿金,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一家三口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且司机李某系醉酒驾车,根据交强险条列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负有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费用后,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一家共计10万余元。

施某一家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认为,“本案对以后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都具有指导意义。”许思龙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赔偿金方面计算标准的城乡差别问题,现实中常常引发被诟病的“同命不同价”。今年7月份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就明确了同一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保险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律师介绍,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投保人承担。许律师认为,交强险条例属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适用原则,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王玉波(生活新报)

许思龙律师热线:13888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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