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司机撞伤曲靖一家三口 保险公司赔偿十万元
导读:
“同命同价”得以落实 保险公司赔偿有保障 律师表示本案具有指导意义
曲靖农民施某一家3口在昆明街头被醉酒的司机撞伤,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农村户口的施某夫妇不但获得“同命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也使得赔偿有了保障。律师认为,该案对以后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都具有指导意义。
2008年10月28日,施某和妻子背着8个月大的女儿走到金实路与金夏路交叉口时,李某驾驶轿车将过马路的施某夫妇撞倒,一家三口均受伤,法医鉴定3人伤情为轻伤。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驾车,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1月,施家将李某告到盘龙区人民法院,李某的轿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三人,索赔共计16万余元,其中施某夫妇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共计68976元。
由于施某夫妇自2003年就在昆明生活和工作,一审法院认同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施某夫妇的伤残赔偿金,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一家三口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且司机李某系醉酒驾车,根据交强险条列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保险公司负有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费用后,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施某一家共计10万余元。
施某一家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认为,“本案对以后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都具有指导意义。”许思龙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赔偿金方面计算标准的城乡差别问题,现实中常常引发被诟病的“同命不同价”。今年7月份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就明确了同一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保险公司在上诉中,提出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律师介绍,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投保人承担。许律师认为,交强险条例属行政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适用原则,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王玉波(生活新报)
许思龙律师热线:13888239009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交通事故中难免会有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就是非常严重的了,是有可能入刑的,那么新蔡交通事故三人死亡怎么处理?如何争取宽大处理以及配合警方完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