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保险公司无责赔付案警示人们——法律实施不容“消极怠工”
导读:
11月1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机动车车主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机动车车主4万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机动车撞死行人,在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
笔者认为,京城法院首判保险公司无责赔付案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和重大的法治意义。
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不同责任原则由当事人赔偿。这条规定意味着,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然而,新交法实施半年多来,保险公司始终以"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为由,拒绝对投保的无责机动车一方进行赔付。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不仅给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使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也因此而使新交法的相关规定受到无端指责和质疑,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事实上,保险公司依据的是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和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很显然,以前的法规在保险公司所负理赔责任问题上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时,保险公司才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在投保的范围内理赔。而新交法实行的归责原则却完全不同,实行的是"无责赔付"原则,即不论机动车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先行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无责机动车是典型的以旧法对抗新法,是违背《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作出一审判决的。
京城首例保险公司无责赔付案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法治意义:
首先,它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了地"。既有效保护了投保车主和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使立法目的得到切实实现,维护了法律尊严,树立了法律权威,必将促使更多的投保车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给负有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行政机关一记"重击"。诸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样的配套法规理应在新交法实施前制定出台,与新法一并实施。而事实上,相关职能部门不仅在新交法实施前的半年准备时间里没能制定出配套法规,而且新法开始实施已半年有余,仍没有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法规,无视法律尊严,无视投保车主及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该判决也能让它警醒。法律的权威是不容挑战和蔑视的,即使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新交法的原则及时调整赔付原则和赔付方式,而不应以旧法对抗新法,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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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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