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怠于提供理赔资料的问题
导读:
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赶往6个中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律师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并在综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现总结汇报如下:
四、关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怠于提供理赔资料的问题
虽然受害第三者有权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保险赔偿金,但在实践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可能根本不提供协助,如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不告知受害者自己机动车的投保公司,也不提供自己的投保证明等,会使这项权利变为不能实际行使的权利;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往往是以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发生率来决定驾驶人的保险费率,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也会倾向于向保险公司隐瞒保险事故的事实。因此,必须要求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协助受害人行使直接请求权,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由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拒绝或怠于提供保险理赔资料,导致受害第三者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该部分损失,恰好等于保险公司正常理赔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如果由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不提供有关理赔资料,导致受害第三者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那么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对理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该部分赔偿金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付责任。此时,怠于提供保险理赔资料的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事实上承担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对受害第三者来说是比较公平的。如果事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理赔资料,并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赔偿金,则其可以依法保有该赔偿金,以弥补先前向受害第三者赔偿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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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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