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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21:08:07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报废管理规定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二、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报废管理规定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合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 50 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 45 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 8 年,其它车辆使用 10 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便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分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 12 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机动车保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指的是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两个主险种和三个附加险种,主险种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和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什么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不负责赔偿都有严格的责任界定(如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该险种是不负责赔偿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 10 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 10 万元以内。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时,被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 5 个档次: 5 万、 10 万、 20 万、 50 万、 100 万。关于第三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两种险种一并投保。


我国车辆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一种特别约定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分期付款约售车人。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中提及约担保人指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受分期付款购车人约请求,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保硷责任

第四条如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其差额。

第五条如购车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保险人代购车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一期欠款后,于第二期还款期限到期三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购车人的所有欠款。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因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

(三)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四)因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五)该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其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六)被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和违法行为。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分期车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 ( 不低于售车单价的 30 % ) 后尚欠的购车款额 ( 合资金使用费 ) 。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赔偿处理

第九条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白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分法予以赔偿。第十一条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保险人应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况,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索赔申请书 ( 应注明购车人未履行按期偿还余款和担

保人夫履行连带责任的原因、索赔金额及其计算方法 ) ;

(二)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三)保单正本;

(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代收款银行提供的代收款情况证明;

(七)向担保人发出的索赔文件;

(八)县及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

(九)法院受理证明;

(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裁决书;

(十一)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本条款每车实行 20 %的免赔率。

在第四条的情况下,

赔款金额=当期应付购车款或差额×( 1 - 20 %)

在第五条的情况下,

赔款金额=逾期未收回欠款金额×( 1 - 20 %)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主动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或担保人追偿欠款。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资信审查时应向购车人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从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帐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车人分期还款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追偿及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人债权而设立的任何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有权按下列任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一)拍卖;

(二)转让、兑现;

(三)其他合理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经处分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价款:

(一)支付处分费和税金;

(二)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

(三)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

如上述款项仍有余额,该余额应归还购车人。如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欠款,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动保险人向购车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购车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书面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三十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 " 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 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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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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