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直接判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导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应同时处理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现在有判的,也有不判的,有的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数额,有的只写明与被保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承担补充责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要有一定条件。从诉讼经济与效率的角度考虑,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让商业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有其合理性,但毕竟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并审理,也可能带来司法理论及实践中的混乱,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随意直接判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商业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二是原告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受诉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后,保险公司没有表示异议的。但法院一般不要依职权主动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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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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