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检验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导读:
裁判要旨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因投保车辆未曾检验而免除责任。
案情
2007年1月9日,陈某就其所有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下称湖州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出具保险单1份,其中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别,保险期限自2007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9日24时止。同年1月19日10时35分,陈某驾驶上述投保车辆在江苏吴江与第三方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投保车辆受损。同年3月27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方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经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定,陈某车损为97939元。陈某为此花去评估费4900元。2007年7月22日,陈某死亡,其继承人妻子陆建华、儿子陈钰铭、母亲罗阿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州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97939元、评估费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湖州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就未经检验的车辆投保,且事发时也未进行检验,属责任免除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可认定陈某在投保时已对其车辆未进行检验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可以认定被告在陈某投保时已明知投保车辆未经检验,但仍接受陈某投保。因此,上述《保险条款》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检验的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对陈某已不再适用。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陆建华、陈钰铭、罗阿连车损97939元、评估费4900元,合计102839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湖州保险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陈某在2007年1月9日到被告处投保时,车辆本身未曾检验。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的规定,可以认定陈某在投保时已将行驶证复印件提供给了被告,对其车辆未进行检验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在陈某投保时已明知投保车辆未经检验,但仍接受陈某投保,说明上述《保险条款》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检验的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对陈某已不再适用。二、陈某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行驶属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范畴,与商业保险合同无关。故本案陈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曾检验在本案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三、由于被告到事故现场,却不参与定损,具有一定的责任。陈某在事发后已及时委托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予以评估。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系 的评估机构,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车损确定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实践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基于保险人的要求才产生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先主动将保险标的情况向保险人告知。这主要因为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比投保人更了解保险本身和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注意的方面。投保车辆本身处于未检验状态,陈某投保时已经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行驶证副页,对此保险公司应该是明知的。陈某与保险公司就未经检验的车辆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条款抗辩免除自己的责任。
另《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责任免除的范围”。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投保时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而保险期限内车辆又必须进行年检,由于投保人的过失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陈某投保的车辆在投保时未经检验,或有可能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去检验。对此,保险公司并未就上述情况予以明确说明,为追求商业利益的需要,仍接受陈某投保,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检验的免责条款就本案而言对陈某不产生效力。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严海明 韩长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例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两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
机动车到了该年检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去年检,否则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是分文不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诚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机动车性能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要定期年检。如果没有办理机动车年检怎么处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没有
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如何处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一、车辆年检过期未检如何处理1、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