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导读:
[分歧]
本案在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有争议:一是对投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买卖后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核保,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二是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认为:1.肇事车辆买卖后将自用车辆改为营运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核保。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及实际所有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据此有权拒赔。2.肇事人师某系无证驾驶,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买卖后改变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核保、驾驶人无证驾驶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均不能拒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确实规定了投保人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种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前提条件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得十分明白:“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也未解除保险合同,所以不能拒赔。
2.对于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的问题,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有三种,即本车人员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免责拒赔。而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拒赔的,仅是《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三种责任中的第三种“财产损失”,对于本车人员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不能免责。
本案保险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而未通知,且交通事故发生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师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损失,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除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
撞车后保险公司会全额赔款吗,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双方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