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
导读:
车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
【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司机武某驾车到广东出差,由于时间紧,他不得不连轴转,一天要开车10个小时以上,第二天晚上汽车进入湖南长沙市境内,因时间已晚,武某又是长时间持续驾驶,过度疲劳,注意力不集中,当其驾车行至一段窄路时,武某隐约看见一位骑自行车的人在车右前方行驶。当车行至一个拐弯附近时,自行车突然向路中心移动,而武某的车则右打方向盘准备拐弯,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待他发现情况时已晚,小汽车将自行车刮倒,骑车人倒在了汽车下。武某赶紧下车查看,见自行车骑车人浑身是血、气息微弱。武某考虑到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巨额的医疗费用是自己无法负担的,即便单位负担,自己也要受处分,扣工资的。一不做,二不休,不如干脆将他碾死,即使被发现,赔偿也有限。于是武某重新上车,发动车辆残忍地从受害人身上碾过,然后驾车逃跑。
武某没有想到,自己的所作所为都已经被装在路旁的录像检测设备记录了下来,交警部门很快将武某追捕归案。由于该车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武某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的请求。保险公司答复不予赔偿,理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故意碾死受害人,该交通事故已演变为刑事案件,不是保险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武某所在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武某疲劳驾驶,突发情况处理不及时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武某对当事人受伤的事实主观上属于过失,符合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意外事件。但是武某不仅未对伤者及时抢救治疗,挽回和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反而将伤者碾死,其行为已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保险法上,属于故意扩大损失,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死者生前因该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情况若经医疗应支付的费用等由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如果武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地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明确的,即按法律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支付武某所在单位应向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但武某却心生恶念,竟将受害人碾死。按照我国目前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例如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可能还小于受害人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和伤残后的后续费用等,这也是一些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救助受害人,甚至有意地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所在。[page]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由医疗机构按照法医鉴定结论,确定伤者在被碾死前的受伤情况,计算出死者如果获得及时治疗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大致数额,此笔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付。而对因驾驶员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虽然根据保险条款的通常规定,损失扩大的部分往往指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导致的因延误时间致使保险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失无法核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也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范畴,但举轻以明重,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扩大尚不属赔偿范围,何况因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呢?
【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导致的因延误时间致使保险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失无法核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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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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