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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车辆发生的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火灾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09:02:42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本案车辆发生的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火灾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梁洪、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焦点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一、本案车辆发生的事故是道路

梁洪、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焦点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一、本案车辆发生的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火灾事故;

  二、本案被告对保险合同火灾免责条款是否作了明确说明;

  三、本案被告是否和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梁洪。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

  2003年3月3日,原告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大公司)以自己名义为挂靠其公司而实际车主是原告梁洪的桂A12898乘龙货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简称财保邕宁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载明:保险人为超大公司,保险车辆为桂A12898乘龙LZ110MN货车,新车购置价150000元;承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是:车辆损失险(适用《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金额150000元;第三责任险(B),保险金额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D1),保险金额每人(座)20000元,共4人座;三项保险费共5873.06元,首期3000元于2003年3月3日付清,第二期2873.06元于同年7月4日前付清;保险期自2003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3月3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中载明了可供投保人选择的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等,还载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险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包括: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注:包括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不能单独承保;被保险人或其他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偿中扣除;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免赔率为20%;《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免赔率为20%;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及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梁洪分期交清了保险费。[page]

  2003年4月3日原告梁洪驾驶桂A12898货车在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8KM+6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同年5月17日广西区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车因左后轮爆胎后与地面刮擦起火,导致车辆撞上中央隔离栏,造成车辆(已报废)、货物(松木板)被完全烧毁、路产不同程度损失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梁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4月30日合浦县价格事务所根据交警部门委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损失鉴定表,结论为:货车损失价格152500元、路产损失价格24183.20元,货物损失价格29843元,其中车辆残值5000元。同年5月17日区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内容是:梁洪赔偿桂A12898货车费用152500元、拖车费用2290元、路产损失22097元、货物损失29843元。后梁洪赔付拖车费用2290元、路产损失费22097元,并支付了估价费3000元,但支付这些费用时未征得被告同意。

  桂A12898货车发生事故后,被告派员到现场查勘,2003年8月7日作出了有杨声期在被保险人一栏签名的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一份《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核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16190元(含施救费2290元,扣除车辆残值5000元),路产损失16606元。后被告财保邕宁支公司根据财保广西分公司车辆保险部作出的内容为“南宁市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A12898乘龙货车拒赔的请示》悉,经审核,根据2003年版营业邕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部分予以拒赔;同意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赔偿第三者路产损失13284.80元整结案”的批复,支付给梁洪第三者路产损失13284.80元,而对车轮损失、施救费用、估价费及路产其余损失拒赔。另外,被告财保邕宁支公司赔付了该车辆承运的木材损失款27643元给另一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南宁市二运货运公司。

  原告梁洪以本案车辆发生的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火灾事故,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等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115000元、施救费用2290元、路产损失差额4392.80元和损失估价费3000元。原告超大公司表示支持梁洪的诉讼请求,由梁洪享受赔偿款项。被告财保邕宁支公司辩称:本案车辆发生的损失是因爆胎后刮擦起火即火灾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该车辆没有投附加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所以被告不承担赔付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施救费也不在赔偿范围;原告未经被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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