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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保险赔偿连环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07:47:17 人浏览

导读:

一起发生在我省闻喜县致7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引发了受害人、两家运输公司以及双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连环诉讼,就在一审法院的两份判决先后生效,双方保险公司之间也就赔偿事宜作出和解之际,一审法院却意外地要对其中一份判决再审,这起艰难保险代位求偿案引起社会

一起发生在我省闻喜县致7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引发了受害人、两家运输公司以及双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连环诉讼,就在一审法院的两份判决先后生效,双方保险公司之间也就赔偿事宜作出和解之际,一审法院却意外地要对其中一份判决再审,这起艰难保险代位求偿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惨烈车祸发生之后


2007年3月8日,在大运高速公路闻喜段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河南陕县顺达公司的一辆大货车驶入了对方车道,致使司机赵跃跃驾驶的忻州汽运集团晋H15441金龙客车躲闪不及,发生了激烈的碰撞,造成了7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河南陕县顺达公司的大货车司机赵同生负主要责任,而且该车在河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责任限额为 120000元的强制险及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为了让这起突发的特大交通事故尽快得到处理,省交管局、闻喜县高速交警四支队以及闻喜交警大队等众多单位立即参与到事故的抢救赔偿之中,要求肇事者迅速全面出资抢救。因河南方没有参加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紧急会议 (事后曾支付过5万元的费用),忻州汽运公司以及为其承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城东部)两家单位迅速筹集资金,先后垫付了上百万元的抢救赔偿费用。


忻州人保公司城东部的一位负责人杨俊对记者说:“出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事后人保公司城东部积极承担了其中的99万余元赔偿,而作为事故次要责任的忻州汽运公司,也把向事故主要责任方河南陕县顺达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利转移给我公司,并出具了相关书面证明。但是我们几次赶赴河南与对方交涉,都没有实现代位求偿的权利。后来我们得知河南陕县顺达公司只是出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早已不复存在,无奈之下我公司只好将车主张功臣及为其承保的永安保险公司三门峡支公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支持我们向真正的肇事方追偿。”


数方当事人演绎保险连环案


就在人保公司城东部与车主张功臣及永安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之前,在事故中死亡的忻州汽运公司大客车司机赵跃跃的家属权小丽等人把肇事的河南货车司机、永安保险公司和忻州汽运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几方被告共同承担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5万余元。


这两起连环案都诉至闻喜县人民法院,法院的工作是首先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及双方保险公司的赔偿份额,于是2008年9月9日法院作出了(2008)闻民一初字第358号判决书(以下简称358号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忻州人保公司城东部作为晋H15441金龙客车的承保人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防止受害人因各项赔偿不及时而引发社会矛盾,积极全额赔偿死亡及伤者各项费用995956.34元。该项赔偿理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城东服务部先行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主张行使追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被告张功臣雇佣的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额的70%,第二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永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忻州人保公司城东服务部支付赔偿损失566000元,被告张功臣承担连带责任外,赔偿原告城东服务部150969.44元。


对这份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2008年11月11日,永安保险公司与忻州人保公司城东服务部在闻喜县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此判决里的赔偿数额在2008年12月15前由永安保险全部支付给忻州人保公司,如违约将支付两万元的债务利息。


358号判决书还为司机赵跃跃的家属权小丽的诉讼奠定判决基础,闻喜县法院在随后的2008年12月5日作出了(2008)闻民一初字第35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357号判决书),认为在本院已生效的358号判决书中已判决永安公司向忻州人保公司进行赔偿,而人保公司已代垫了忻州汽运公司应向权小丽支付的赔偿,因此两家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义务,只判决由忻州汽运公司赔偿权小丽107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两个保险赔偿连环案均有了明确的结果,数方当事人终于偃旗息鼓,只等判决的执行。


可能引发连环再审


忻州汽运公司依照判决分次给付了权小丽的赔偿款,目前已执行了一部分,然而河南永安保险公司对忻州人保公司的赔付却迟迟没有任何动静。记者电话采访了永安保险三门峡支公司客服部经理刘岳森,他给出的解释是:“将近60万元的赔偿,数额比较大,已经超过了一个分支公司所能承受的范围,我们需要向西安的永安保险总公司打报告写申请,等待总公司的批示。”


艰难的代位求偿权好不容易受到了法律的支持,却又遭遇了执行障碍。


就在忻州人保公司积极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之时,意外又发生了,闻喜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判决有错误,决定对358号判决进行再审。2008年6月,两家保险公司再次因为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展开了诉讼大战。


此外,358号判决再审,使得依据该判决而作出的357号判决书同样陷入是否该再审的尴尬。


记者就此采访了闻喜县法院的相关领导,对于当事人已经和解结案的案子为何还要决定再审,法院没有给出明确的理由,但是法院表示既然358号判决已经再审,法院会研究作为依据的357号判决书同样可能再审。


得知这一消息的忻州汽运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依据已生效的357号判决书,忻州汽运公司已经向权小丽支付了部分赔偿,如果案件再审,势必将双方当事人再次卷入诉累之中。”


在这无休止的官司中,用忻州人保公司一位负责人的话说就是“做了好事没有好报”,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两家保险公司在第一次判决后都没有上诉,而且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各自的赔偿份额都予以认可,为什么法院可以不顾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还要对案件再审?我们在再审开庭时得知是当事人提出的再审,可是后来法院却改口说是法院自己提出的再审,这中间是否有猫腻就让人疑窦重重,因为如果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话,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上级法院决定,如果是闻喜法院提出再审的话,应该有充分的理由,但是至今我们也不明白法院对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以何理由提出再审?”


忻州人保公司城东部的法律顾问张宝银对记者表示:“人保公司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垫付了保险赔偿款,如果连合法的追偿权利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司法的公信力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将来谁还敢代垫交通事故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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