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酿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导读:
2007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李家国无证驾驶三轮车行驶至太湖县城西乡原山龙医院桥处,为避让迎面来的摩托车而发生侧翻,与原告黄书梅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黄书梅受伤并被送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8天,共花去医疗费9247.70元。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家国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书梅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黄书梅治疗结束后,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认定属十级伤残。由于黄书梅与李家国之间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书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家国和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258.69元。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提出李家国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家国已为其驾驶的三轮车在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李家国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安庆太平洋财保公司在50000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8000元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提出被告李家国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庭不予采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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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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