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保险 > 交通事故保险 > 无责司机获赔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案

无责司机获赔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6 03:06:37 人浏览

导读:

交管局认定驾车撞伤骑车人杨某的司机王某无责,保险公司因此拒赔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昨天,市一中院认为“三者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认定保险公司“有责赔偿”的合同条款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王某2600余元损失。五菱牌
交管局认定驾车撞伤骑车人杨某的司机王某无责,保险公司因此拒赔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昨天,市一中院认为“三者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商业险,认定保险公司“有责赔偿”的合同条款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王某2600余元损失。   五菱牌小轿车车主王某, 于2004年10月25日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中约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   2005年8月1日上午10点,王某驾车撞伤了骑车人杨某。王某带杨某到门头沟医院就诊,并支付给杨某医药费、误工费共2600余元。经现场勘验,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车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王某向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永安保险公司以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为由拒赔。王某因而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购买“三者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不登记、未年检的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因而现行的“三者险”已不是商业险,而是强制性的保险。法院认定,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约定的“有责赔付”,与新交法设定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