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如何赔偿
导读:
[案情]
陈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行驶于某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陈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00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肇事驾驶员与车主系同一人,肇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肇事驾驶员与车主系同一人,肇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当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并存时,交强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时,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物质损失,按商业三责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1、《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法的效力等级,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侵权人应当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因为承担了一项责任而免于承担另一项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3、“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一定的金钱形式给付的,不具有识别性。当造成受害人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可以看作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不同受害人多个损害后果所形成的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因而不应有先后之分。且请求权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更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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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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